真实:是指此事项确属该部门职责,真实存在。
合法:是指此事项的设定依据符合现行的法律法规。
完整:是指此事项涵盖了其设定依据中所包含的全部内容,既没有遗漏,也没有交叉重合。
准确:是指此事项的名称、子项、实施主体等与设定依据中描述一致。
若您认为该事项设定依据充分、合法,表述完整、准确,但设置不合理,请在“保留、取消、下放、冻结”一栏中提出意见和建议,谢谢!
基本信息
事项编码 | 370783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不收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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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项类型 | 行政审批类 | 办理时限 |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
实施主体 | 寿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社会事务科 | 承办科室(单位) 及联系电话 | 寿光市行政审批服务局社会事务科(联系电话: 5261920) |
审批对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是否纳入大厅办理 | 是 |
子项名称 | 无 | ||
救济途径 (复议、诉讼) | 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六十日内提出行政复议,或者在六个月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 | ||
备注 | 行政许可 |
设立依据
《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7月国务院令第225号,2012年11月国务院令第628号修订)第八条:“建设殡仪馆、火葬场,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提出方案,报本级人民政府审批;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由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批;建设公墓,经县级人民政府和设区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的民政部门审核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农村为村民设置公益性墓地,经乡级人民政府审核同意后,报县级人民政府民政部门审批。”
三定方案
《寿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寿光市民政局主要职责内部机构的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寿政办发[2010]158号)中规定:管理殡仪馆及乡镇殡葬服务站,宣传贯彻殡葬法规,遵守宪法、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政策,移风易俗,管理殡葬市场,推动殡葬事业健康发展。负责全市殡葬管理,推行殡葬改革;负责全市经营性公墓和等级殡仪馆的审核报批
实施条件
申请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
实施程序
1、申请;2、受理;3、审查;4、现场勘查;5、批准
提报材料
办理流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