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信息
事项类别 | 其他 | 实施主体 | 市信访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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服务对象 |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 | 法定时限 | 无 |
公同实施部门 | 无 | 承诺时限 | 当天登记、15个工作日 |
服务类型 | 主动服务 | 提供方式 | 直接提供 |
咨询电话 | 0536-5261234 | 受理地点 | 寿光市信访局接访科 |
收费依据及标准 | 无 | ||
备注 |
实施依据及条款
1.《信访条例》(2005年1月国务院令第431号)第六条:“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信访工作机构是本级人民政府负责信访工作的行政机构,履行下列职责(一)受理、交办、转送信访人提出的信访事项。”
2.《山东省信访条例》(2015年9月24日通过)第十五条:“信访工作机构代表本国家机关履行下列职责:(一)登记、受理、转送、交办信访事项。”
服务指南